★ 目录 ★
01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
02 | 扩大国内需求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5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关税税率税目 |
03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
04 | 中澳龙虾贸易重启 首批澳大利亚岩龙虾从南澳运抵中国 |
05 | 发生禽流感疫情 日本一养殖场将扑杀约110万只鸡 |
06 | 乌拉圭肉类协会预计2024年肉类出口额约26亿美元 |
07 | 商务部:任何利害关系方可申请举行牛肉保障措施案听证会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
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作用,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扎实稳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规定,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pdf
附1
最惠国税率调整表.pdf
附2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附3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附4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附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附6
本国子目注释表.pdf
附7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
实施税率表.pdf
扩大国内需求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5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
商品关税税率税目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将有利于增加优质产品进口,扩大国内需求,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2025年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一是支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降低环烯烃聚合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救火车和抢修车等特殊用途车辆的自动变速箱等的进口关税。二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降低环硅酸锆钠、CAR-T肿瘤疗法用的病毒载体、外科植入用镍钛合金丝等的进口关税。三是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降低乙烷、部分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关税。此外,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糖浆和含糖预混粉、氯乙烯、电池隔膜等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
为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2025年对24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于3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中国-马尔代夫自由贸易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未来完成最终降税后,双方接近96%的税目将实现零关税。
为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实现互利共赢,2025年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同时,继续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为服务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2025年增列纯电动乘用车、杏鲍菇罐头、锂辉石、乙烷等本国子目,优化椰子汁、制成的饲料添加剂等税目名称的表述。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60个。同时,为推进税则体系科学化、规范化,2025年新增干紫菜、增碳剂、注塑机等本国子目注释,优化白酒、木质活性炭、热敏打印头等本国子目注释的表述。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1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
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
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8”。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马尔代夫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见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三)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捉获得的产品;
(五)从中国或者马尔代夫领土、领水、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矿物和其他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内的天然材料;
(六)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领水以外,该方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
(七)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该方领水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本条第(四)项和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者加工的产品;
(九)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制造、加工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或者循环利用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进行制造、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离岸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离岸价格*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境内获得时,应当是在该方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马尔代夫的货物,如在另一方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第八条 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货物,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的简单装配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拆卸;
(三)以销售或展示为目的而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或者重新包装;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三)简单装瓶、装罐、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五)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为方便在港口装卸而进行的工序;
(十七)第(一)项至第(十六)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就本条第一款而言,“简单”一般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为此专门生产或者装配机械、仪器或者装备的行为;“简单混合”一般指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为此专门生产或者装配机械、仪器或者装备的行为,但是,简单混合不包括化学反应。
第十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并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物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物料。
第十一条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 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与货物一并申报、一并归类并且和货物一起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不予考虑。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如果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同时使用了原产和非原产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备原产资格: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并且至少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使用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中国、马尔代夫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不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货物途经这些国家(地区)仅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2.货物未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3.货物未做除装卸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4.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5.货物在这些国家(地区)进行临时存储的,停留时间应当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协定》项下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列货物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货物;
(二)由出口方授权签证机构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申请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所列的一项或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具有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且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
第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并且经核实未被使用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签证机构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日期___)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途经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国家(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对《协定》项下原产于马尔代夫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3),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或者向马尔代夫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 同一批次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核查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公布)规定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产量;
(二)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三)可互换材料,是指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四)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公认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五)货物,是指产品或材料;
(六)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七)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八)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货物或者材料;
(九)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等;
(十)《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x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3.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中澳龙虾贸易重启 首批澳大利亚
岩龙虾从南澳运抵中国
中新网上海12月28日电(记者 殷立勤)12月28日凌晨5时27分,随着东航MU740航班平稳降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首批从南澳出发通过直航方式批量进口的澳大利亚岩龙虾运抵中国,标志着中澳龙虾贸易正式全面重启。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官员、南澳政府官员、东航物流旗下东航冷链相关负责人和客户代表,在东航物流货站共同见证这一重要时刻。据悉,此前一天,东航冷链已通过MU738航班完成中国首单澳龙恢复进口的航空运输测试。
该批次货物产自澳龙的最佳产区——南澳大利亚,由东航冷链进口,共计195箱、净重约4吨。航班落地后,东航冷链快速操作,该批澳龙于当日10时50分便已出现在上海江阳路海鲜批发市场,受到广泛追捧。据悉,该批龙虾在获得进口许可时,便已经被下游客户预订一空,上海的消费者最快当日就能买到高品质的鲜活澳龙。
东航冷链作为中国北美波龙的主要进口商之一,在龙虾贸易和运输领域拥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客户基础。2024年10月举行的东盟峰会期间,中澳两国达成了年底前恢复澳龙进口的共识;东航冷链一直密切关注政策动态,提前与包括南澳政府、出口商在内的各相关环节保持密切联系,制定了详细的预案。12月20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中国政府已取消澳大利亚龙虾进口限制,市场高度关注首票直航进口的澳龙何时到港;东航冷链得到进口放开的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批文,并第一时间组织了货源,完成了澳大利亚官方认可的首票澳龙进口。
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但2020年末以来,两国活龙虾贸易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此前澳大利亚约97%的岩龙虾出口到中国,每年出口量超过1600吨。此次恢复进口后,东航冷链已经提前制定了未来的进口和销售计划,后续将不间断进口澳龙供应中国市场,让中国更多消费者在即将到来的元旦、春节期间和未来都能够便利买到优质新鲜的澳龙。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8日 15点06分
发生禽流感疫情 日本一养殖场
将扑杀约110万只鸡
总台记者当地时间12月29日获悉,日本茨城县一家养鸡场确认发生禽流感疫情,将扑杀约110万只鸡。
这是本次禽流感流行季日本国内扑杀规模最大的一例。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9日 13点51分
乌拉圭肉类协会预计2024年肉类
出口额约26亿美元
乌拉圭《界限》2024年12月26日报道,由于阿根廷牛肉市场可能面临供应减少的情况,且阿根廷、乌拉圭两国价格趋于接近,这为乌拉圭向阿根廷出口活牛创造了机会。根据乌肉类协会(INAC)预测,2024年肉类出口总额将接近26亿美元,与2023年水平相当。目前出口额已达23.8亿美元,主要出口目的地是中国(7.58亿美元,同比下降33%),其次是美墨加(7.17亿美元,预计全年增长31%),欧盟(3.67亿美元)和南共市(1.24亿美元)。
来源:商务部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15点41分
商务部:任何利害关系方可申请
举行牛肉保障措施案听证会
据商务部消息,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60号),对进口牛肉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二条以及商务部《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申请举行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提交《申请举行牛肉保障措施案听证会登记表》。
来源: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14点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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