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01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9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国家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
02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国家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
03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1号(关于防止加纳等国家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
0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2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国家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
05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3号(关于防止德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
06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4号(关于防止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
第9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国家
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巴勒斯坦、巴基斯坦、阿富汗、加纳、索马里、孟加拉国、厄立特里亚、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月21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
第10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国家
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巴勒斯坦、巴基斯坦、阿富汗、尼泊尔、加纳、索马里、孟加拉国、刚果(金)、尼日利亚、埃及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月21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
第11号(关于防止加纳等国家
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加纳、索马里、孟加拉国、卡塔尔、刚果(金)、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发生口蹄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月21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
第12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
国家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巴勒斯坦、保加利亚、东帝汶发生痒病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月21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
第13号(关于防止德国口蹄疫
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5年1月10日,德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勃兰登堡州(Brandenburg)发生1起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德国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月21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
第14号(关于防止东帝汶、刚果
(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
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近日发布信息,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区(Dar es Salaam)、伊林加区(Iringa)、乞力马扎罗区(Kilimanjaro)、马腊区(Mara)、姆贝亚区(Mbeya)、莫洛戈罗区(Morogoro)、鲁伍马区(Ruvuma)、欣延加区(Shinyanga)、辛吉达区(Singida)和坦噶区(Tanga)有新城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上述10个地区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上述10个地区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上述10个地区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上述10个地区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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