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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
02 | 突发!超5000只鸡被扑杀!这一国,暴发禽流感 |
03 | Mysteel解读:7月鸡肉海关数据详解,巴西疫情后出口基本解封 |
04 | 三季度猪价涨至高位,养殖盈利创新高 |
05 | 7月中国金枪鱼进出口双增长,出口增势强劲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1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
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
公告)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以下简称《早期收获》)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7”。
《早期收获》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以下简称《早期收获》)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洪都拉斯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早期收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洪都拉斯之间的《早期收获》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早期收获》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早期收获》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抓捕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按照国际法及其国内法规定,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领水以外海域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成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洪都拉斯的材料,在另一方用于货物生产时,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方。
第六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并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产品或者材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厂房、装备及机器,包括用于测试或者检查货物的设备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能合理证明用于生产的其他货物。
第七条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第八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中国、洪都拉斯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无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货物途经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 货物未经过除装卸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任何处理;
3. 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应当不超过6个月;
4. 货物始终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九条 《早期收获》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列货物具备本办法所述原产资格;
(二)由中国或者洪都拉斯签证机构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具有签证机构印章、签名等安全特征,并且印章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并且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
(八)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
第十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并且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日期___)的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第十二条 具备洪都拉斯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适用《早期收获》项下税率。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早期收获》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途经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对《早期收获》项下洪都拉斯原产货物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2),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提供货物原产地及签发原产地证书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要求洪都拉斯相关主管机构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必要时提供出口商或者生产商以及货物的相关信息;
(三)必要时,以双方相关主管机构共同确定的方式对出口方进行核查访问;
(四)与洪都拉斯相关主管机构共同决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早期收获》项下有效原产地证书的;
(二)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早期收获》项下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适用《早期收获》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洪都拉斯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没有收到出口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机构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申请原产地证书的洪都拉斯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拒绝核查访问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适用《早期收获》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口方、进口方,分别是指货物申报出口和进口时所在的成员方;
(二)签证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或者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且依照《早期收获》规定已向另一成员方通报的机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三)主管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并且依照《早期收获》的规定已向另一成员方通报的一个或者多个政府机构。海关总署是我国主管机构;
(四)货物,是指产品或者材料;
(五)材料,是指用于产品生产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的产品;
(六)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七)产品,是指被生产的产品,即使它是为了在另一个生产工序中后续使用;
(八)生产,是指任何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抓捕、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九)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者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突发!超5000只鸡被扑杀!
这一国,暴发禽流感
印度东部奥里萨邦政府官员26日表示,近日,该地区一家禽类养殖场出现大规模鸡死亡的情况。检测结果发现,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据报道,该邦已经扑杀了超5000只鸡。
近日,在印度奥里萨邦普里地区,一家养殖场暴发禽流感疫情,导致约1800只家禽死亡。印度国家高安全等级动物疾病研究所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并采集了样本。检测结果发现,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呈阳性。26日当天,印度防疫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来到涉疫养殖场,身穿防护服,用麻袋来装被扑杀的家禽,并把它们填埋到土里。
据当地媒体报道,印度防疫部门称,所有位于疫区中心半径1公里内的禽类都将被扑杀,且涉疫养殖场未来5个月内不允许存储鸡肉。同时,养殖场将获得一定补偿。报道称,该地区可能有数十家农场被这轮禽流感疫情波及,预计共有4万只家禽被扑杀。
据了解,H5N1禽流感病毒于1996年首次被发现,自2020年以来,鸟类中出现越来越多相关疫情,受感染的哺乳动物数量也在增加。这一病毒已导致大量家禽死亡。
来源:央视财经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7日 23点58分
Mysteel解读:7月鸡肉海关
数据详解,巴西疫情后出口
基本解封
2024年7月19日,巴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该国南里奥格郎德州(Rio Grande do Sul)1家禽养殖场发生新城疫疫情。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我国进口巴西产品26.15万吨,占据2024上半年鸡肉总进口量的57.86%。巴西对中国的鸡肉出口一度全面暂停。7月份我国鸡肉进出口各数据项表现如何?
节点回顾:
(1)2024年7月19日,巴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报,该国南里奥格郎德州(Rio Grande do Sul)1家家禽养殖场发生新城疫疫情。巴西鸡肉对中出口全面暂停。
后续中国海关总署函件称,“位于未受新城疫动物疫病影响的巴西诸州的禽肉企业的产品出口可以从8月12日开始恢复。” 8月2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4年第100号公告(关于防止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
数据详解:
据海关数据显示,2024年7月中国鸡肉进口量9.43万吨,环比增16.71%,同比减19.33%,1-7月中国鸡肉进口总量54.63万吨,同比减33.74%。
根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00号(关于防止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该州的禽肉等有关货物,须经海关查验并逐批开展新城疫的实验室检测,合格后可以放行。且巴西距离中国存在45天左右的船期,7月海关数据来看巴西鸡肉暂停出口对中国的影响暂未体现。
图1(2022年-2024年)全国鸡肉产品进口量走势图
图2(2019年-2024年)同期鸡肉产品进口总量走势图
从鸡肉产品进口国占比分布来看,7月份进口来源国为巴西、俄罗斯、泰国、美国、白俄罗斯和乌兹别克斯坦,进口量分别为5.73万吨、1.27万吨、0.93万吨、0.83万吨、0.52万吨和0.16万吨。巴西7月份占据我国鸡肉进口量的60.69%。
图3 7月份鸡肉产品进口国占比图
进口鸡肉品类方面来看,仍旧以鸡副产品为主,冻鸡爪、冻鸡翼(不包括翼尖)和带骨的冻鸡块的进口量占据进口品类的前三。其中7月份冻鸡爪占据进口量的最大份额,达到了4.22万吨,占据总进口量的44.70%,环比涨幅17.94%,同比跌幅0.89%。冻鸡翼(不包括翼尖)进口2.94万吨,进口占比31.11%,环比涨幅11.18%,同比跌幅8.51%。带骨的冻鸡块进口1.01万吨,占比10.66%,环比涨幅25.76%,同比跌幅70.53%。爪翅类7月份占据总进口量的75.82%。
图4 7月份鸡肉产品进口品类占比
鸡肉产品出口量方面,2024年7月中国鸡肉出口量6.69万吨,环比增0.60%,同比增35.43%,1-7月中国鸡肉出口总量41.04万吨,同比增38.09%。从2024年3月份开始,连续4个月鸡肉出口量级一直维持在了6万吨以上,7月份出口量达到了创新高的6.69万吨。从下图也可以看出,2024年鸡肉出口不管是单月量还是同期对比量,都维持在了高位水平。
图5 (2022年-2024年)全国鸡肉产品出口量走势图
图6 (2019年-2024年)同期鸡肉产品出口总量走势图
鸡肉产品出口国(地区)占比方面,7月份出口鸡肉产品共涉及61个国家或地区,日本和中国香港占比最大,7月份出口日本1.76万吨,占比26.31%;出口中国香港1.52万吨,占比22.76%。俄罗斯今年出口量占比增长较快,占据8.30%。
图7 7月份鸡肉产品出口国家(地区)占比图
7月份出口品类占比方面,其他冻鸡块出口量为2.46万吨,占比最高,占据了总出口量的36.86%。其他制作或保藏的鸡胸肉出口量为1.24万吨,占比18.58%;其他制作或保藏的鸡腿肉出口量为1.09万吨,占比16.31%。我国目前出口产品类型基本以初级加工类型鸡肉或主产类品相为主,爪翅等副产类相对空间较小。
图8 7月份鸡肉产品出口品类占比图
来源:卓创农业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7日 9点46分
三季度猪价涨至高位,
养殖盈利创新高
【导语】2024年三季度生猪价格涨至全年至高点,而养殖行业自繁自养、仔猪育肥盈利屡创新高,摆脱前期亏损之困局,二次育肥频繁入场盈利可观,且仔猪价格上行,种仔猪销量好转,三季度养殖行业陆续回血,但考虑供应压力缓解,支撑猪价再涨因素有限,卓创资讯预计生猪养殖盈利或高点已现。
1.生猪价格上行带动养殖盈利
图1显示,2024年三季度猪价冲高后回落。据卓创资讯数据监测,截至2024年8月27日,全国外三元交易均价为19.53元/公斤,较昨日下滑0.30元/公斤。消费淡季下猪价上行其主因是前期猪病造成的供应去化,部分二次育肥入场对行情形成有利托底,以及养殖端压栏情绪等带动猪价上行,而压栏及二育行为造成供应后置,导致猪价冲高回落,亦带动养殖盈利、二次育肥盈利上行到全年高点并回调。
2.成本减少、猪价上涨带动养殖盈利突破全年高点
受2023年猪病导致生猪产能去化影响,以及饲料价格下行,成本降低下带动养殖盈利跟随猪价屡冲新高。图2显示,进入2024年生猪育肥饲料价格呈现持续下滑趋势,截至6月底,全国育肥猪料3.39元/斤,同比下滑7.8%。而受饲料成本下滑以及猪价上涨影响,养殖行业头均理论自繁自养盈利涨幅明显。根据卓创资讯监测,截至8月23日,生猪理论自繁自养盈利均值为771.10元/头,环比增加72.36元/头,涨幅10.00%。图3显示,截至2024年3月15日自繁自养盈利由负转正,此后自繁自养开始出现一路上涨态势。
据卓创资讯调研了解,部分二次育肥户压栏至160公斤出栏头均盈利500元/头以上,压栏至120公斤头均盈利或200元/头以上,亦是造成惜售及压栏导致供应后置的另一主因。而三季度受猪价上涨带动二次育肥户及养殖自繁自养、仔猪育肥均实现近三年盈利较高水平,但受8月中下旬猪价回调影响,高成本二次育肥猪源后期或存在盈利缩水明显等风险。
综上所述,三季度猪价冲至高位,亦带动养殖盈利、二次育肥盈利创至全年新高点,但亦考虑一致看涨后市导致供应后置,以及需求或难以匹配后期大猪逐步出栏,且部分生猪饲料原料价格逐步止跌,养殖端后期饲料成本或有所增加,因此,卓创资讯预计下半年生猪养殖盈利或仍较乐观,但突破8月盈利高点或存一定难度。
来源:卓创农业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8日 16点06分
7月中国金枪鱼进出口双增长,
出口增势强劲!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24年7月,中国的金枪鱼进出口贸易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虽然进口增幅有所缩窄,但出口表现强劲,增幅显著扩大,显示出中国金枪鱼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进口情况略有放缓
2024年7月,中国共进口金枪鱼1.11万吨,进口总额达1.43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期相比,进口数量增长了69%,但进口价值同比仅增长了10%。与2024年6月相比,7月的进口数量和价值则分别环比下降了10%和5%。
今年以来,全球各大洋的鲣鱼捕捞情况普遍良好,这带动了中国金枪鱼进口量的显著增加。2024年1月至7月期间,中国累计进口金枪鱼6.82万吨,数量同比增长156%;总进口额达8.8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
出口势头强劲
7月,中国金枪鱼的出口表现尤为亮眼,出口量达到3.12万吨,同比大幅增长133%;出口总额达10.1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9%。与6月相比,7月的出口数量和金额也分别环比增长了10%和5%。
2024年1月至7月,中国金枪鱼的月度出口量均呈现稳定增长态势,累计出口量达到16万吨,出口收入为56.18亿元人民币,分别同比增长75%和52%。
主要市场变化
在进口市场方面,7月韩国成为中国金枪鱼的最大供应国,共供应了4161吨金枪鱼,主要为冻鲣鱼,价值5046万元人民币,占总进口额的35%。紧随其后的是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供应了3985吨冻鲣鱼,价值4594万元人民币,占比32%。印度尼西亚排名第三,供应量为1870吨,价值1763万元人民币,占比12%。
在出口市场上,泰国依然是中国金枪鱼的最大目的地,7月份出口量为8348吨,出口额为2.87亿元人民币,占总出口额的28%。此外,中国对西班牙和越南的金枪鱼出口量也显著增加。7月,中国对西班牙的出口量达5967吨,出口额为1.79亿元人民币,占比18%;对越南的出口量为4358吨,出口额达到1.26亿元人民币,占比12%。
产品类别趋势分析
从产品类别来看,7月鲣鱼的进口量有所放缓,从6月的1.53万吨减少至1.01万吨,进口额为1.10亿元人民币,占总进口额的77%。鲣鱼的平均进口价格为10.89元/千克,与6月的10.11元/千克基本持平。
在出口产品中,加工后的金枪鱼制品依然占据主导地位,7月份出口量为2.26万吨,出口收入为7.54亿元人民币,占总出口额的74%。但平均出口价格为33.28元/千克,较6月的34.71元/千克有所下降。此外,冻金枪鱼片及鲣鱼片的出口量为2529吨,出口收入为1.22亿元人民币,占比12%,平均出口价格为48.14元/千克。
综上所述,2024年7月中国金枪鱼贸易在进出口双方面表现出持续增长的势头,尤其是出口增幅显著。
来源:冻品攻略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8日 06点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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